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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盈方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R3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8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1640605】。一、限被告深圳市盈方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望牛墩鸿鑫钢材制品厂支付货款54250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盈方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望牛墩鸿鑫钢材制品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至;以542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金5425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望牛墩鸿鑫钢材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3.14元(原告东莞市望牛墩鸿鑫钢材制品厂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盈方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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