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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377****460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民终1547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7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吴大林清偿货款534700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534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驳回上诉人吴大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270元,均由被上诉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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