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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68****36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5417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郭振龙保证金9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4—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振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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