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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68****36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2024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普舒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5201.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75201.2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3元,鉴定费41171元,由南京普舒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76元及鉴定费20588.5-10-元,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4477元及鉴定费205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53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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