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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洞(消)行罚决字〔2021〕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霄路527号的温州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由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负责管理)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决定给予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洞头区支行(户名: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3510104002118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4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9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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