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575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02民初1453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恢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5 |
发布日期 | 2019-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51051.15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2016年12月22日)。 二、被告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李庆周、赵东环、吴瑞旸、刘艳、高纪文、乔香芹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息。 案件受理费3322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952元,由被告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李庆周、赵东环、吴瑞旸、刘艳、高纪文、乔香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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