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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庆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75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11民初679号
    案号 (2018)豫0211执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8-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封市德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80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7.8475%计算,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息以280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11.77125%计算,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11.77125%计算,期限自未按时支付利息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和肖丽、和保波、张艳枝、李庆周、赵东环、吴瑞旸、刘艳对被告开封市德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40元,由被告开封市德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和肖丽、和保波、张艳枝、李庆周、赵东环、吴瑞旸、刘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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