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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消)行罚决字〔2021〕0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4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恒劲树脂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浙江恒劲树脂有限公司办公楼停止营业,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帐号:198351010400094970000000001)缴纳罚款或支付宝、浙里办扫码付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松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2
    决定机关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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