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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喻云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3****81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08497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5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帝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代付款项67.50万元;   被告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7.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8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6元,由被告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31元,原告上海帝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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