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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远创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2656****6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1民初2214号
    案号 (2020)湘1121执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远创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宁远创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5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三、被告宁远创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万股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黎俊生、胡蔚萍、胡斌、胡志军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 700元,由被告宁远创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黎俊生、胡蔚萍、胡斌、胡志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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