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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湘潭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38119****323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7民初29981号
    案号 (2021)粤0307执18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凡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10000元为基数,按照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备注:1、案件受理费 3213 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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