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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高新案字〔2018〕第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经营违法行为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万景美奂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之规定。属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对该行为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云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30000元(叁万元)。二.罚款:30000元(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3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忠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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