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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市监案处字〔2017〕第1402016217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8346.21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0
    决定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熊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