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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人社罚决字[2017]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人社罚决字〔2017〕17号案件名称: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案被处罚人名称: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华乔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使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1名,至劳动监察时仍在职。该单位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前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参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日期:2017年8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1
    决定机关 鄞州区人力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 胡华乔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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