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泌 市监 罚决字 〔 2020 〕269 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7 |
| 决定机关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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