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泌 市监 罚决字 〔 2020 〕26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7
    决定机关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