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地方金融监管罚字(2021)第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规定时限内对“未按照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和资料”问题进行整改 |
行政处罚内容 | 取消从事商业保理业务资格,自即日起不得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8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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