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常(消)行罚决字〔2021〕00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镇胜利街2号的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霞波)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柜消防广播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决定给予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或小程序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常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6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葛霞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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