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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春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08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3432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1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正红彩印有限公司、董留彬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借款2017年6月20日前的利息人民币163840元;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江苏正红彩印有限公司、董留彬自2017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止每月20日前分别给付利息人民币535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69万元;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被告江苏正红彩印有限公司、董留彬、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有任一期未足额履行,则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6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69万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相加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为标的扣减被告江苏正红彩印有限公司、董留彬、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履行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江苏正红彩印有限公司、董留彬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追偿,即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五、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红彩印有限公司、董留彬、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之间就本案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无涉。 案件受理费36320元,减半收取181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60元,由被告江苏正红彩印有限公司、董留彬、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承担(已由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垫,被告江苏正红彩印有限公司、董留彬、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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