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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08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3595号
    案号 (2016)苏0621执2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3
    发布日期 2017-04-2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薛氏服装有限公司代垫的借款本金1999301.51元。 二、被告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薛氏服装有限公司代垫的借款本金1999301.51元的利息损失(以未给付的代偿款为基数,从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56%计算)。 三、被告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薛氏服装有限公司代理费25000元。 上述一至三项之义务,由被告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对被告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2994元,减半收取114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97元,由被告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三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99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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