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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4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1日对位于通州区潞城镇的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机关维修厂加油站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9年10月12日对该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分包施工单位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2019年10月11日的现场检查和2019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道华和专职安全员李彬进行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为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分包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现场负责人阮道华,直接责任人员是专职安全员李彬。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基坑采用桩锚支护、双排桩支护、悬臂桩支护、土钉墙支护相结合的支护形式,基坑开挖深度最深为9.6米,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2019年3月开始施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开挖深度最深为9.6米,超过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19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基坑未回填,基坑工程未完成施工;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自开挖之日到2019年10月11日期间的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地下水位、基坑周边建筑物监测记录,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在此期间未对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地下水位、基坑周边建筑物实施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8.2.1条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对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地下水位、基坑周边建筑物实施监测的要求。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行为属于在施工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整改上述问题,在未进行施工监测期间,基坑支护工程总体稳定、安全可靠,未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令五日内改正,处1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1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