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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459****65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568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14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城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搬出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293号(原光明大戏院)二层、夹层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二、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的租金(按每月89890.4元的标准)给原告;三、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按每月89890.4元的标准)给原告;四、原告没收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60000元;五、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8000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886元,由原告负担2527元,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3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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