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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459****65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6483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7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电影院与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015年7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自2019年12月17日起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电影院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合同约定的租金共1058066.33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按照每月91403.25元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按照每月95973.41元计算)及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从2019年1月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违约金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违约金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电影院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房管部分的租金(按照每月20042.3元计算)及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其中2018年1月-2019年5月期间的租金违约金,从2019年6月1日开始计算,其余部分违约金按月分期计算,从当月第六日开始计算,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违约金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违约金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电影院支付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的逾期交还首、二、夹层的场地占用费(按照每月80223.41元计算)。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电影院支付水费、排污费、电费及电信费合计806784.03元。六、确认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98000元,归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电影院所有。七、驳回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电影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78元,由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广州电影院负担3003元;由被告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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