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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赣丰)市监(公)罚决〔20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5
    决定机关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聂立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