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赣丰)市监(公)罚决〔201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5 |
决定机关 |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聂立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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