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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海边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辛克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749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商初字第97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2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7
    发布日期 2015-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海边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震货款人民币24432元;如第二被告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震对被告王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被告青岛海边人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第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411元交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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