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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祁慧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2169****045D
    执行依据文号 鄂仲裁字(2014)53号裁决书
    案号 (2015)鄂执行字第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5
    发布日期 2018-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 向王虹偿还本金叁仟万元整(30000000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30000000元本金从2012年3月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的利息14085033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30000000元本金从2014年2月14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2)向王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迟延履行金; (3)向王虹支付实现本案债权的仲裁费139935元等有关费用。 (4)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1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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