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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志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7402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郴民二初字第70号
    案号 (2014)郴民执字第000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05
    发布日期 2015-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以及担保人郴州鼎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甲方:袁成辉 乙方:汪宏伟、郴州市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郴州鼎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时止,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玖佰陆拾肆万捌仟元(9,648,000元)。乙方承诺所欠甲方的借款本息玖佰陆拾肆万捌仟元(9,648,000元),按如下方式支付: 1、乙方承诺于2014年8月25日前向甲方还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 2、乙方承诺于2014年9月25日前向甲方还款人民币贰佰万元(200万元)。 3、乙方承诺于2014年10月25日前向甲方还款人民币贰佰万元(200万元)。 4、乙方承诺于2014年11月25日前向甲方还清剩余款项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捌仟元整(4,648,000元)。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偿甲方债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丙方自愿在本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为乙方的一切债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乙方有转移或抵押其财产以及其他致使其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申请保全措施,乙方须立即一次还清全部债务。 五、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即持此协议共同向法院申请调解结案,并由法院依据本协议出具调解书作为双方履行依据。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丙方一份,交法院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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