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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国土监〔2020〕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324平方米土地(东至道路、南至无锡市金恒力置业有限公司、西至农田、北至空地);2.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4934平方米(耕地4312平方米、坑塘水面605平方米、田坎17平方米)上建造的4934平方米水泥场地;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31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605平方米坑塘水面和17平方米田坎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390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728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8
    决定机关 无锡市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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