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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开(消)行罚决字〔2020〕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魔都大饭店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5000号一层104-117、119、120、二、三、四、五层的湖州魔都大饭店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湖州魔都大饭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湖州市八里店镇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账户名: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决定机关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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