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2020〕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标识不真实的防疫用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2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沛然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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