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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市监处〔202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标识不真实的防疫用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沛然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