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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世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155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203民初1912号
    案号 (2016)吉0203执8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4
    发布日期 2017-04-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长之江粘合剂有限公司货款145,755.00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145,75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5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00元,由被告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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