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平(消)行罚决字〔2020〕0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环北二路1383号一层西边第4、第5间,6-11层的平湖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红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营业面积为1000平方米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营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平湖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业,并在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1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