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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78****8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民终6011号
    案号 (2022)豫0782执10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8
    发布日期 2022-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 0782 民初 4688 号民事判决; 二、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36427.49元及利息(以1236427.49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完毕7之日止);河南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向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四、驳回河南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9,234 元,由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17元,河南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35元,由河南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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