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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78****8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3民初9052号
    案号 (2022)豫0183执1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29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 128 633.32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 437 元,由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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