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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78****8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82民初4494号
    案号 (2022)豫0782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河南弘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专业分包合同》; 二、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弘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税)113196.76元;原告河南弘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向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三、驳回原告河南弘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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