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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78****8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3民初3921号
    案号 (2021)豫0183执4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广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1 469 993.37元并从起诉之日(2021年5月14日)起,以1 469 993.37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 030元,减半收取为9 015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4 015元,由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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