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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字〔2020〕4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此外,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6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志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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