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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等字样内容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发布含有未标明专利号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30000元。当事人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等字样内容的广告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20000元。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7
    决定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罗志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