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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阿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5592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瓯商初字第00504号
    案号 (2015)温瓯执民字第02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7
    发布日期 2016-04-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218072.6元、复利2506.51元及逾期利息(暂算至2015年1月20日为82801.58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47180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8%计算);二、如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3529-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所有的一系列动产(详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74)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4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三、如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99282012283529-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李存弟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上村环镇路环球大厦201室、5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00030654、00030657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四、如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99282012283529-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李存进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上村环镇路环球大厦402室、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00030651、00030646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五、如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DB13000002488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李勇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第三组团5幢2单元11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0019117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六、如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DB13000002488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林永光、张香妹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仙甲季村兴旺大厦二单元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0003624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七、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4815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9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依据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482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9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李存弟、李存进、李勇、林永光、张香妹、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44545元,公告费820元,合计45365元,由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李存弟、李存进、李勇、林永光、张香妹、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负担(公告费82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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