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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阿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5592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瓯商初字第00334号
    案号 (2015)温瓯执民字第02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7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州市飞达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41160元、复利180.5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3541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二、如被告温州市飞达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担质字第DB1300000013709-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有权对被告倪小飞持有的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权(股权证编号:瑞贷股证010号,质权登记编号:温工商2013-001)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0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40000010134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40000010134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倪小飞、陈茜、张阿香、李存旺依据个高保字第DB14000001013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倪小飞、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陈茜、张阿香、李存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飞达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35129元,公告费820元,合计35949元,由被告温州市飞达家具有限公司、倪小飞、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陈茜、张阿香、李存旺负担(公告费82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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