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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93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吉0191执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日期 2016-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博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023597.95元及利息(以本金3023597.95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贷款利息月利率8‰计算贷款利息、按贷款利息月利率8‰上浮50%计算罚息及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长春市永真酒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项昌弟对被告吉林博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9元,由被告吉林博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永真酒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主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项昌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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