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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630****76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4民初1062号
    案号 (2021)粤1324执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12600142】。一、被告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明友工程款241740元及利息,利息以24174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 二、原告刘明友返还被告龙门县怡雅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209305.89元及利息,利息以209305.89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刘明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24元,由原告刘明友负担17997元,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827元;反诉费6485元,由原告刘明友负担1480元,被告龙门县怡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05元。原告刘明友减少诉讼标的多交的171元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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