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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630****762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7民初1493号
    案号 (2020)粤0117执6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海生支付工程款486411.53元; 二、被告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海生支付利息(以486411.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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