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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岱卫医罚〔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舟岱卫医罚〔2020〕4号当事人:岱山广华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8K9A48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28K9A4-833092113A2202,住所: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717号,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2020年8月3日,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接群众举报: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717号广华医院内科金根夫医生无证行医,要求有关部门查处。2020年8月4日下午,经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1、该医院处于正常执业状态;2、该院“内科1”诊室门口挂有“金根夫,门诊部主任,内科医师”的标牌,该诊室内见金根夫正在为一女性患者开具电子处方,诊室内未见其他医师;3、该院出示了金根夫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显示注册地点为岱山广华骨伤医院,未能出示金根夫《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4、现场拍摄取证照片3张;执法人员针对现场检查情况书写了现场笔录,现场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8月4日予以立案,2020年8月14日调查终结。2020年8月5日、8月14日,我局分别对金根夫、内科医师傅平洪、岱山广华骨伤医院有限公司院长徐国明等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岱山广华骨伤医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底至2020年8月4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助理医师金根夫开具处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17年底至2020年8月4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助理医师金根夫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岱卫监投〔2020〕9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受理群众举报;2、《现场笔录》1份(2020年8月4日)、《现场照片(图片、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8
    决定机关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