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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01月19日15时02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城中队对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西苑路130号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进行垃圾分类检查,当事人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西苑路130号南通道口附近设置了六个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在南通道口外侧有三个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两个为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个为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在南通道口内侧设置三个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个为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两个为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该农贸市场内未发现有符合要求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其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临安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