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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金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969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饶中执字第00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8
    发布日期 2015-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程智彬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560,761.2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2日止),借款本息共计5,260,761.23元,剩余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6.117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贡任公司提供的弋房他证弋阳县字第(其它)2012-070号和2013-07613号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被告程智彬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原告债务的,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小倩、张康生、叶菊莲、张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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