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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金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969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饶中执字第00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5
    发布日期 2015-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康生、叶菊莲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江西德兴农村合作银行归还借款本金925万元及利息695905.27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9日止),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二、原告江西德兴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弋他项(2013)第306号土地他项权证及弋国用(2008)第1177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享有抵押权;如被告张康生、叶菊莲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江西德兴农村合作银行有权以被告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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