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市盛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严纪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409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80号 |
案号 |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22 |
发布日期 | 2015-09-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市盛华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被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借款人民币本息合计3736875.48元,并以3499974.16元为基数,支付2015年8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对宜市房他证西陵区字第008956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产在29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宜市房他证西陵区字第008965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房产在7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吴炳阳、被告梅梁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81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盛华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吴炳阳、被告梅梁芳、被告宜昌市金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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