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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17〕2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予以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3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放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