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余人社罚决字﹝202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4月22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承建的余慈公路南侧、金盛北路西侧地块-工业用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4月22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4月22日,我局在检查该项目的“六项制度”执行情况时,发现该项目于2020年6月2日开工,但至2021年4月22日你单位尚未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也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经调查询问你单位在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韩晓蓉亦陈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至今未开设。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按工程项目管理,仅限于支付对应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而你单位开工至今已超过9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已构成违法。++++++++2021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余人社[2021]第019号),要求你单位在2021年4月29日前对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21年4月29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项建杨向我局书面反馈改正情况,证实仍未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2021年4月30日,我局再次询问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人项建杨,其陈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仍未完成开设,你单位对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人社罚先告字[2021]第07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我局提出听证的要求。+++++++现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你单位对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已持续9个月,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办法》(甬人社发[2016]59号)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法定较重违法行为的标准予以处罚。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浙人社发【2020】6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7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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