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201200608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7月初,当事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19年7月初,当事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杭州地铁9号线昌达路车辆段施工一标段工程项目进行桩基施工,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泥浆)核准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施工中产生的泥浆,通过皮管先输送至工地内的泥浆沉淀池内,然后再通过由分包的泥浆运输单位将泥浆外运至崇贤街道鸭兰村泥浆码头。2019年10月15日15时00分,当事人的行为被发现。至发现时,当事人共完成工程桩1400个,产生泥浆28000立方米。现场临时泥浆池长40米,宽20米,深2米,内有泥浆1600立方米。经测算,当事人已使用外运的方式处置泥浆26400立方米。2019年10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出具了“截止2019年10月15日15时00分,该上述建设项目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意见,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2019年10月28日,当事人办理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8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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